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氏長山即鼎興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氏長山即鼎興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或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張氏長山即鼎興工程行實際支付第三人孫明展之薪資為若干。
三、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 年6 月6 日屏院進民執宇字第106司執字23320 號執行命令所載「扣押金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新資債權三分之一及各項獎金四分之三」,故請確認實際請求金額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