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氏長山即鼎興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請求期間,即第三人孫明展於民國106 年6 月份起至107 年9 月份止,於債務人處任職之勞保、健保投保查詢明細、薪資單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