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國榮
-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氏長山即鼎興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請求期間,即第三人孫明展於民國106 年6 月份起至107 年9 月份止,於債務人處任職之勞保、健保投保查詢明細、薪資單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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