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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氏長山即鼎興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請求期間,即第三人孫明展於民國106 年6 月份起至107 年9 月份止,於債務人處任職之勞保、健保投保查詢明細、薪資單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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