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7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快取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鴻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博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博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催告相關資料。(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