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債 權 人 復興商業大樓管理負責人即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債 務 人 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