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蘇月美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洪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2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7 司執消債更17號函通知2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因全體債權人均不同意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福億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每月薪資平均約新台幣(下同)20,000元,有其薪資單、在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財產,每月必要生活費為11,746元(含膳食費6,000 元、交通費3,000 元、水電瓦斯費2,746 元)及醫療費3,000 元,另有其母須其扶養,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診斷證明書為證,審酌債務人之母蘇楊○亂(27年生)年歲已高且無財產、所得,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388元標準,由債務人及弟2 人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其父母扶養費為6,194 元(12388 ÷2 =6194),則債務人主張低於上開 金額之扶養費3,000 元,洵屬可採。再者,債務人主張其自己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為11,746元,低於上開標準,應屬可採,又因其罹患癌症,每月支出醫療費3,000 元之部分,亦得予額外列計,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7,746元(11746 +3000+3000=17746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僅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26,233元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231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4 月2 日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6 月19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1,440,000 元(20000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277,712 元(17746 ×72=0000000 )後,尚餘162,288 元, 加上其保單解約金26,464元,共計188,752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169,877 元(188752×9/10=169877,未滿1 元部 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188,712 元(262172=188712),已較169,877 元高出18,835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2,621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3.29% │ │5.債務總金額:1,420,301元 │ │6.清償總金額:188,712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清償總額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77,977 │ 82.94% │ 2,174 │ 156,5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242,324 │ 17.06% │ 447 │ 32,18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1,420,301 │ 100% │ 2,621 │ 188,712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