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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程耀輝、郭明鑑、莫兆鴻、陳嘉賢、尚瑞強、范志強、丁予康、劉五湖、李文明、鄧翼正

  •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政宏花旗何新台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麗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戴婕夏即戴岑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戴婕夏即戴岑樺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台北市○○區○○路00號4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2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7 司執消債更19號函通知12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除如附表所示編號9 、11號債權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10位債權人皆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抾酈?人現任職嘉邦興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18,000元,有其薪資證明、在職證明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侀酈?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市居住,該屋為其母許○香所有,供其無償使用,無須給付租金,另有未成年之女邱○瑄須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在學證明及戶籍謄本為證,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所得明細表附卷可稽,堪認實在。審酌債務人之女邱○瑄(92年8 月生)尚未成年且仍在學,名下亦無財產及收入,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07 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388元標準,由債務人與其前配偶平均負擔,債務人每月原應負擔之扶養費為6,194 元(計算式:12388 ÷2 =6194),惟債務 人主張每月僅須負擔扶養費4,500 元,且其個人之生活費亦僅需10,500元,均低於上開標準,洵屬可採,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5,000元(10500 +4500=15000 ),惟於邱○瑄成年後,債務人即無須再支付其女扶養費,屆時(約55個月後,以108 年1 月為第一期計算)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即減為每月10,500元(15000 -4500=10500 )。 ?坅鷇酈?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乙輛(2004年出廠)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 月21日陳報狀(有1 筆保單,惟債務人非要保人,僅為被保險人,無領取保單解約金之權利),又上開汽車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甚價值,故不予列計其清算價值。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296,000 元(18000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003,500元(15000 ×55+1 0500×17=0000000 ),餘292,500 元,僅需其中5 分之 4 即234,000 元(292500×4/5 =234000,未滿1 元部分四捨 五入)用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292,500 元(3000?O55+7500 ×17=292500),即全數皆用於清償,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55期每期(月)3,000 元,第56-72期每期(月)7,500元 │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3% │ │5.債務總金額:8,862,558元 │ │6.清償總金額:292,5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 │ 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 │ 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 │ 進位受償。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55期│第56-72 期│ 清償總額 │ │ │ │ │ │清償金額│清償金額 │ │ ├──┼────────┼─────┼────┼────┼─────┼─────┤ │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91,752 │12.32% │ 370 │ 924 │ 36,05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81,757 │ 2.05% │ 61 │ 154 │ 5,97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27,121 │ 5.95% │ 178 │ 446 │ 17,3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4 │花旗(台灣)商業│ 536,898 │ 6.06% │ 182 │ 454 │ 17,728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314,259 │14.83% │ 445 │ 1,112 │ 43,379 │ │ │有限公司 │ │ │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522,092 │ 5.89% │ 177 │ 442 │ 17,24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210,617 │ 2.38% │ 71 │ 178 │ 6,931 │ │ │有限公司 │ │ │ │ │ │ ├──┼────────┼─────┼────┼────┼─────┼─────┤ │ 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2,040,088 │23.02% │ 691 │ 1,727 │ 67,36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153,063 │ 1.73% │ 52 │ 130 │ 5,070 │ │ │公司 │ │ │ │ │ │ ├──┼────────┼─────┼────┼────┼─────┼─────┤ │10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964,545 │10.88% │ 326 │ 816 │ 31,80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 │?A誠第二資產管理│ 600,591 │ 6.78% │ 203 │ 508 │ 19,80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2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719,775 │ 8.12% │ 244 │ 609 │ 23,773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計│ │8,862,558 │ 100% │ 3,000 │ 7,500 │ 292,5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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