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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紳寬即李大偉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陳映均
債權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宋家榮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2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7 司執消債更23號函通知10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及如附表所示編號6 、8 、9 、10之債權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同意之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抾酈?人現任職於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由崔斯特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派遣),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8,065元(已扣除每月應支出之勞健保費及福利金共1,045 元),業據債務人陳稱明確,並有其薪資單、在職證明及薪資入帳存摺影本附卷可憑,堪信為真,則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8,065元。此外,債務人主張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屏東市居住,該屋為其表妹林○屏所有,每月需給付房屋使用費(水電、瓦斯及管理費等等)4,000 元,另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為10,500元,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相關支出單據為證,審酌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含房屋使用費共14,500元,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08 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388元之1.2 倍標準,應屬可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含房屋使用費)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4,500元(10500 +4000=14500 )。?邧鷇酈?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應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 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出售汽車(2000年出廠)所得11,000元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 月3 日陳報狀(無解約金),及保險同業工會查詢表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020,680 元(28065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044,000 元(14500 ×72=0000000 )剩976,680 元,加上其售車所得11,000元,總計987,680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888,912元(987680 ×9/10=888912,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892,800 元(12400 ?O72=892800),已較888,912元高出3,888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12,400元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9.15% ││5.債務總金額:9,757,684元 ││6.清償總金額:892,800元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 ││ 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 ││ 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 ││ 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72期│ 清償總額 ││ │ │ │ │清償金額│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944,205 │ 9.68% │ 1,200 │ 86,4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花旗(台灣)商業│ 683,105 │ 7% │ 868 │ 62,496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686,378 │ 7.03% │ 872 │ 62,78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624,807 │ 6.4% │ 794 │ 57,168 ││ │有限公司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222,093 │22.77% │ 2,824 │ 203,32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A誠第一資產管理│ 205,880 │ 2.11% │ 262 │ 18,86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958,485 │ 9.82% │ 1,218 │ 87,696 ││ │公司 │ │ │ │ │├──┼────────┼─────┼────┼────┼─────┤│ 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3,040,362 │31.16% │ 3,864 │ 278,20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9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374,839 │ 3.84% │ 476 │ 34,272 ││ │份有限公司 │ │ │ │ │├──┼────────┼─────┼────┼────┼─────┤│10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 17,530 │ 0.18% │ 22 │ 1,584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合計│ │9,757,684 │ 100% │ 12,400 │ 892,800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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