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蘇文仁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蔡政宏
- 債權人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自明
- 代理人
- 沈里麟
- 債權人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見興
- 代理人
- 劉獻文
- 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代理人
- 黃良俊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黃雅妮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6條第1 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6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未選任管理人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而債務人所有之保單解約金新台幣270,594 元,於作成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公告後,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