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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蘇文仁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理人
沈里麟
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理人
劉獻文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雅妮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6條第1 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6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未選任管理人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而債務人所有之保單解約金新台幣270,594 元,於作成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公告後,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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