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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聲請人
張江山
即債務人
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
相對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蕭明信 王亮力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相對人
楊佳偉即楊進順之繼承人
即債權人
相對人
楊福卿
即債權人
11樓之3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沈輝煌
即債權人
相對人
劉坤吉
即債權人
相對人
黃明承
即債權人
相對人
古耀城
即債權人
相對人
張萬國即國新工程行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林同坤即金璉鑄業行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郭秀足
即債權人
相對人
許綉紫
即債權人
樓之2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自民國107 年6 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清算時有如下資產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又上開財產經本院依資產表所載之處分方式於108 年7 月9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意見,嗣本院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資產表所載之處分方式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其中債務人名下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業經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新台幣(下同)193,040 元解交本院。另債務人名下屏東縣屏東市農會之存款1,051 元亦解交本院。前揭保險解約金併同存款經本院按債權比例並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提存書等件附卷可憑。據上,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資產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不動產 土地:屏東縣○○鄉○○段000地號(重測前為三塊厝段306之5地號) 權力範圍:全部 面積:18.15平方公尺 處分方法:公告價值為新台幣18,150元。惟其上設有普通抵押權50萬元,扣除抵押權後,已無清算價值,故不予處分。 保單 保單:國泰人壽2紙保單 處分方法:保險解約金新台幣193,040元,通知保險公司逕為解約,並將保險解約金解繳本院。 存款 屏東縣屏東市農會存款1,051元,通知債務人將之解繳本院。 投資 瑞明土木包工業投資額3,000,000,元,因係獨資商號,變價不易,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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