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補字第8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補字第86號
- 聲請人
- 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琪明
一、上列聲請人選任被繼承人蕭丁榮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聲請人最新之公司登記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