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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補字第86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補字第86號

聲請人
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琪明

一、上列聲請人選任被繼承人蕭丁榮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聲請人最新之公司登記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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