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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請人
林素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龍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內,記載之債務人為張龍泉,惟本件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支票三紙及退票理由單一紙),其上記載發票人為協龍營造有限公司,而相對人張龍泉係法定代理人,並未見其於票據上背書,尚難認定上開之債權證明文件係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務人張龍泉所欠之債務,故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債務人張龍泉所欠債務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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