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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
    周明調罡豐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 請 人 周明調 相 對 人 罡豐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招生即林少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罡豐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潘品諺於民國106 年8 月2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 萬元,並共同簽發本票一紙為據,到期日為106 年11月1 日;嗣於106 年8 月3 日,分別以相對人罡豐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潘品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①1,100 萬元、②1,1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發生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因受讓而取得對債務人之債權﹞。),債務清償日期均為106 年11月1 日,並均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罡豐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潘品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㈠: 107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佳冬鄉 │昌北│ │722-2 │ │0 │5 │15.87 │全部 │ │ ├──┼───┼────┼──┼──┼───┼─┼──┼──┼────┼───┼─────┤ │002 │屏東縣│佳冬鄉 │昌北│ │722-4 │ │0 │2 │12.45 │全部 │ │ └──┴───┴────┴──┴──┴───┴─┴──┴──┴────┴───┴─────┘ ┌────────────────────────────────────────────┐ │附表㈡: 107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3 │屏東縣│佳冬鄉 │昌北│ │722-5 │ │0 │5 │32.44 │全部 │ │ ├──┼───┼────┼──┼──┼───┼─┼──┼──┼────┼───┼─────┤ │004 │屏東縣│佳冬鄉 │昌北│ │722-6 │ │0 │0 │43.72 │全部 │ │ └──┴───┴────┴──┴──┴───┴─┴──┴──┴────┴───┴─────┘ ┌──────────────────────────────────────────────────────────┐ │附表(建物)㈠: 107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43 │西昌路2號 │佳冬鄉昌北段72│鋼筋混凝土│一層209.11,總面積209.│ │全部│ │ │ │ │ │2-2地號 │造、一層樓│11 │ │ │ │ │ │ │ │ │房 │ │ │ │ │ └──┴───┴───────┴───────┴─────┴───────────┴─────┴──┴────────┘ ┌──────────────────────────────────────────────────────────┐ │附表(建物)㈡: 107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2 │144 │西昌路2之1號 │佳冬鄉昌北段72│鋼筋混凝土│一層209.11,總面積209.│ │全部│ │ │ │ │ │2-5地號 │造、一層樓│11 │ │ │ │ │ │ │ │ │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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