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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聲請人
王慶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000 ○000○000 ○000 ○000 ○000 地號及新孝段964 、965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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