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5號聲 請 人 王慶樺 相 對 人 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枝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黃枝樹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1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 年4 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即本票或支票到期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7 年8 月17日、107 年9 月17日簽發支票(票據號碼:MN0000000 、MN0000000 )二紙,債務人黃枝樹為背書人,向聲請人借款①18萬元、②600 萬元,經聲請人於107 年8 月17日、107 年9 月17日向付款行提示,然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遭退票,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支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兼債務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黃枝樹,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東港鎮 │東新│ │784 │ │0 │38 │85.37 │全部 │ │ ├──┼───┼────┼──┼──┼───┼─┼──┼──┼────┼───┼─────┤ │002 │屏東縣│東港鎮 │東新│ │814 │ │0 │0 │1.83 │全部 │ │ ├──┼───┼────┼──┼──┼───┼─┼──┼──┼────┼───┼─────┤ │003 │屏東縣│東港鎮 │東新│ │815 │ │0 │0 │12.20 │全部 │ │ ├──┼───┼────┼──┼──┼───┼─┼──┼──┼────┼───┼─────┤ │004 │屏東縣│東港鎮 │東新│ │816 │ │0 │1 │45.09 │全部 │ │ ├──┼───┼────┼──┼──┼───┼─┼──┼──┼────┼───┼─────┤ │005 │屏東縣│東港鎮 │東新│ │817 │ │0 │2 │42.33 │全部 │ │ ├──┼───┼────┼──┼──┼───┼─┼──┼──┼────┼───┼─────┤ │006 │屏東縣│東港鎮 │東新│ │818 │ │0 │0 │53.77 │全部 │ │ ├──┼───┼────┼──┼──┼───┼─┼──┼──┼────┼───┼─────┤ │007 │屏東縣│東港鎮 │新孝│ │964 │ │0 │0 │23.11 │全部 │ │ ├──┼───┼────┼──┼──┼───┼─┼──┼──┼────┼───┼─────┤ │008 │屏東縣│東港鎮 │新孝│ │965 │ │0 │0 │63.20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