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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聲請人
新城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黃金瑞間請求發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街段○○段00000地號及同段388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第三人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本件債權及抵押債權讓與第三人彭學聖之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時間係於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民國80年2 月1 日起至110 年1 月31日止)之債權證明文件(原借款之借據等)。

四、請提出債務人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本件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東國已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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