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聲 請 人 新城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相 對 人 林黃金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東國於民國80年2 月4 日,以其所有座落屏東縣○○市○街段○○段000 ○0 地號土地及同段116 建號之不動產,作為其對原權利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80年2 月1 日起至110 年1 月3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嗣於82年12月16日協議將權利總價值變更為本金最高限額3,600 萬元,並將供擔保之不動產變更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又於85年10月23日變更登記,增加擔保債務人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上開變更事項亦經登記在案。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東國於90年4 月9 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僅相對人林黃金瑞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其餘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此有本院家事庭107 年12月7 日屏院進家安字第90繼279 號通知附卷可稽,是相對人林黃金瑞為被繼承人林東國之合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另原權利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本件聲請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對債務人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黃金瑞、第三人林東榮取得本院93年度促字第14075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債權金額為本金3,0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彭學聖;彭學聖復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並於105 年3 月1 日通知相對人兼債務人林黃金瑞有關債權受讓之事實。再者,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6 年9 月20日,因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黃金瑞,依法對於抵押權亦不生影響。惟債務人迄今仍未清償欠款,尚欠本金3,0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設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受讓通知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93年度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經通知相對人林黃金瑞、債務人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林黃金瑞具狀表示對於債權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無異議,此有108 年4 月9 日之陳報狀在卷為憑。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舊街│一 │270-1 │ │0 │1 │73.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88 │永福路42號 │舊街段一小段 │鋼筋混凝土│一層111.86、二層139.77│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 │270-1 地號 │造、五層樓│、三層139.77、四層139.│17.45 │ │ │ │ │ │ │ │房 │77、五層139.77、騎樓32│ │ │ │ │ │ │ │ │ │.37、地下層111.35,總 │ │ │ │ │ │ │ │ │ │面積814.6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