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明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 ○000 地號及同段176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明原、債務人郭士豪、黃美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提出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傳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