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 請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 理 人 張惠玲 相 對 人 太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芸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 年9 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羅月筠、伍倩砡、陳添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2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5 年10月6 日起至110 年10月6 日止,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5 年11月30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太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債務人自106 年8 月6 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尚欠本金5,16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且106 年11月3 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尚未解除,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太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債務人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太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逾期迄今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債務人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因公司週轉問題無法如期繳納利息,現已與聲請人協調欠款償還之事,請求本件聲請准予延期裁定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債務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83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九如鄉 │惠農│ │586 │ │0 │4 │75.83 │全部 │重測前:彭厝段1105│ │ │ │ │ │ │ │ │ │ │ │ │-93地號。 │ ├──┼───┼────┼──┼──┼───┼─┼──┼──┼────┼───┼─────────┤ │002 │屏東縣│九如鄉 │惠農│ │595 │ │0 │2 │28.79 │全部 │重測前:彭厝段1105│ │ │ │ │ │ │ │ │ │ │ │ │-123地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