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2號聲 請 人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300 萬元)之原本及附表。 二、請提出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相對人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