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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3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39號

聲請人
廖昱翔即鼎翔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致豪、唐美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之本票二紙,執票人係廖昱翔或鼎翔企業社,因鼎翔企業社為合夥,如鼎翔企業社為執票人,應更正當事人為鼎翔企業社,法定代理人廖昱翔。

二、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21925、CH637703)二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及30萬元,而聲請人請求金額為290,963 元,故請陳明各張票據之請求金額為何。

三、請提出相對人唐致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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