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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 原告
    廖昱翔即鼎翔企業社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39號聲 請 人 廖昱翔即鼎翔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致豪、唐美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之本票二紙,執票人係廖昱翔或鼎翔企業社,因鼎翔企業社為合夥,如鼎翔企業社為執票人,應更正當事人為鼎翔企業社,法定代理人廖昱翔。 二、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21925、CH637703)二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及30萬元,而聲請人請求金額為290,963 元,故請陳明各張票據之請求金額為何。 三、請提出相對人唐致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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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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