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39號聲 請 人 廖昱翔即鼎翔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致豪、唐美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之本票二紙,執票人係廖昱翔或鼎翔企業社,因鼎翔企業社為合夥,如鼎翔企業社為執票人,應更正當事人為鼎翔企業社,法定代理人廖昱翔。 二、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21925、CH637703)二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及30萬元,而聲請人請求金額為290,963 元,故請陳明各張票據之請求金額為何。 三、請提出相對人唐致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