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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慧雲

  • 原告
    金紅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32號聲 請 人 金紅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果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9,000 元,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000 元,故應補繳1,000 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台(臺)灣果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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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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