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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
    歐金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86號聲 請 人 歐金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志榮、張莊秀桂、順海企業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順海企業行係張莊秀桂所獨資,是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為張莊秀桂即順海企業行、張志榮。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志榮、張莊秀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地址。 三、請陳報「屏東市○○巷0 號」係聲請人送達地址,抑或係相對人之地址? 四、請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主張,是否請求自提示日(民國106年3月1日)起算,且利率是否為年利六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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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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