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86號聲 請 人 歐金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志榮、張莊秀桂、順海企業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順海企業行係張莊秀桂所獨資,是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為張莊秀桂即順海企業行、張志榮。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志榮、張莊秀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地址。 三、請陳報「屏東市○○巷0 號」係聲請人送達地址,抑或係相對人之地址? 四、請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主張,是否請求自提示日(民國106年3月1日)起算,且利率是否為年利六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