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86號聲 請 人 歐金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志榮、張莊秀桂及順海企業行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具狀更正本件之相對人,並提出相對人張志榮、張莊秀桂之最新戶籍謄本,另應陳報「屏東市○○巷0 號」係聲請人送達地址,抑或係相對人之地址,及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利息之起算日及年利率為何?聲請人於107 年8 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