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柏睿
- 原告承龍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25號聲 請 人 承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睿 上列聲請人與林義智即義宏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義宏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其票據號碼所對應之金額有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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