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原 告 洋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典原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被 告 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侑霖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19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就被告所為之抵銷抗辯部分尚有疑義,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