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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原告
洋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典原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被告
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侑霖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19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就被告所為之抵銷抗辯部分尚有疑義,故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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