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 原告
- 洋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典原
- 訴訟代理人
- 洪錫鵬律師
- 被告
- 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侑霖
- 訴訟代理人
- 張書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19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就被告所為之抵銷抗辯部分尚有疑義,故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19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件就被告所為之抵銷抗辯部分尚有疑義,故再開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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