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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潘快

上訴人
即被告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強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107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聲明不服,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聲明第一項廢棄原審判決應是指不利於其之部分,並請求駁回該部分第一審之訴,而該不利上訴人之部分是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0,088,1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即民國107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88,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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