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德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強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107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聲明不服,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聲明第一項廢棄原審判決應是指不利於其之部分,並請求駁回該部分第一審之訴,而該不利上訴人之部分是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0,088,1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即民國107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88,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