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1號
- 抗告人
-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榮一
- 抗告人
- 楊陳碧月
- 相對人
-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司拍字第26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判意旨參照)。且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06 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已與相對人就系爭借款達成延期清償之合意,故系爭借款清償期尚未屆至等語,為此對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晉公司)、訴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劉淼鏡(下稱劉淼鏡)與債務人楊榮一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 年9 月2 日,且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永晉公司及劉淼鏡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下稱系爭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抗告人及債務人等未依約履行,又系爭不動產,其中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之土地,於106 年11月20日,因調解回復所有權,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為抗告人楊陳碧月,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有借據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 至27頁反面、第34至35頁反面)。依上開說明,系爭抵押權已為登記,且系爭抵押債權亦已屆清償期及確定期日,原裁定准許拍賣系爭土地,於法自無不合。至抗告人雖主張系爭借款已經兩造合意延期清償,並提出同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3頁),然上開同意書之立書人為莊素卿並註記「代」,但無法知悉莊素卿如是代理,是受何人委託?是否為相對人之代理人?均屬不明,且若依其記載清償期延至107 年4 月1 日,抗告中也已屆清償期。從而,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抗字第21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36 │ │0 │22 │74.64 │全部 │所有權人:相對人永││ │ │ │ │ │ │ │ │ │ │ │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02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37 │ │0 │9 │97.06 │全部 │所有權人:相對人楊││ │ │ │ │ │ │ │ │ │ │ │陳碧月。 │├──┼───┼────┼──┼──┼───┼─┼──┼──┼────┼───┼─────────┤│003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38 │ │0 │36 │72.81 │全部 │所有權人:相對人永││ │ │ │ │ │ │ │ │ │ │ │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04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39 │ │0 │21 │58.78 │全部 │所有權人:相對人永││ │ │ │ │ │ │ │ │ │ │ │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05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40 │ │0 │6 │79.67 │全部 │所有權人:相對人永││ │ │ │ │ │ │ │ │ │ │ │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06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41 │ │0 │4 │55.29 │全部 │所有權人:相對人永││ │ │ │ │ │ │ │ │ │ │ │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61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 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73 │民生東路11巷82之│屏東市歸義段53│鋼筋混凝土加│一層1,252.50、總面積1,│ │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永│ │ │ │6 、82之8 、82之│6地號 │強磚造、一層│252.50 │ │ │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0、82之12號 │ │樓房 │ │ │ │ │ ├──┼───┼────────┼───────┼──────┼───────────┼─────┼──┼─────────┤ │002 │174 │民生東路11巷82之│屏東市歸義段53│鋼造、二層樓│一層2,148.82、二層4.00│ │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永│ │ │ │7 、82之9 、82之│8地號 │房 │,總面積2,152.82 │ │ │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1、82之13號 │ │ │ │ │ │ │ ├──┼───┼────────┼───────┼──────┼───────────┼─────┼──┼─────────┤ │003 │175 │民生東路11巷82號│屏東市歸義段53│鋼造、一層樓│一層612.47,總面積612.│ │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永│ │ │ │ │9地號 │房 │47 │ │ │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004 │176 │民生東路11巷82號│屏東市歸義段54│加強磚造、一│一層390.18,總面積390.│ │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永│ │ │ │ │0地號 │層樓房 │18 │ │ │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005 │177 │民生東路11巷82號│屏東市歸義段54│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78.17、地下層63.0│ │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永│ │ │ │ │0、541地號 │、一層樓房 │0,總面積641.17 │ │ │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