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2號抗 告 人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一 抗 告 人 楊陳碧月 相 對 人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司拍字第26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晉公司)、第三人劉淼鏡及楊榮一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向漢田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田公司)借款新台幣(下同)1,80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 年6 月3 日,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按每月百分之2 計算,並以抗告人永晉公司及劉淼鏡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業經辦畢登記。嗣後漢田公司於106 年7 月21日將上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相對人,於同年月28日辦畢抵押權讓與登記,並經相對人於107 年2 月8 日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抗告人及債務人。又如附表編號2 所示537 地號土地,原為劉淼鏡所有,雖於106 年11月20日因調解回復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抗告人楊陳碧月所有,惟依法對於上開抵押權不生影響。茲因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據清償,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資受償等語。 二、原裁定認相對人之聲請,經核與民法第873 條之規定並無不合,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有多個抵押權,與相對人相關者,其抵押債權僅6,600 萬元,抗告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協議,由其母莊素卿代書一併處理清償各該抵押債權之相關事宜,俾抗告人得以順利出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清償債務,且莊素卿已同意延長清償期限,原裁定遽以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准許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有未洽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之內容,概以登記為準;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准許與否之裁定,既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86 號裁定及49年台抗字第244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永晉公司及劉淼鏡、楊榮一於106 年5 月4 日向漢田公司借款1,80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 年6 月3 日,按每月百分之2 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由抗告人永晉公司及劉淼鏡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嗣後相對人於106 年7 月21日自漢田公司受讓上開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已於同年月28日辦畢抵押權讓與登記,並經相對人於107 年2 月8 日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抗告人及債務人,劉淼鏡所有如附表編號2 所示537 地號土地,則於106 年11月20日因調解回復所有權而變更登記為抗告人楊陳碧月所有,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屆清償期後,迄今未據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借據憑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從形式上審查,已合於行使抵押權之要件。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授權之莊秀卿已同意延期清償,難謂清償期限已屆滿,而得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云云,惟依上開說明,拍賣抵押物裁定本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且依登記,上開抵押債權之清償期為106 年6 月3 日,則原裁定准許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即無不合。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 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 │附表: │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利│ 備 考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 │ ├──┼───┼────┼──┼──┼──┼──┼──┼────┼──┼──────────┤ │ 1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36 │0 │22 │74.64 │全部│所有權人:永晉興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2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37 │0 │9 │97.06 │全部│所有權人:楊陳碧月。│ │ │ │ │ │ │ │ │ │ │ │原所有權人:劉淼鏡。│ ├──┼───┼────┼──┼──┼──┼──┼──┼────┼──┼──────────┤ │ 3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38 │0 │36 │72.81 │全部│所有權人:永晉興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4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39 │0 │21 │58.78 │全部│所有權人:永晉興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5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40 │0 │6 │79.67 │全部│所有權人:永晉興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6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41 │0 │4 │55.29 │全部│所有權人:永晉興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附表(建物)︰ │ ├──┬───┬───────┬─────┬─────┬────────────────┬───┬────────┤ │ │ │ │ │建築式樣主│ │ │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建物樓層面積,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備 考 │ ├──┼───┼───────┼─────┼─────┼────────────────┼───┼────────┤ │ 1 │173 │民生東路11巷82│屏東市歸義│鋼筋混凝土│一層1,252.50,總面積1,252.50 │全部 │所有權人:永晉興│ │ │ │之6、82之8、82│段536 地號│加強磚造、│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10、82之12號│ │一層 │ │ │ │ ├──┼───┼───────┼─────┼─────┼────────────────┼───┼────────┤ │ 2 │174 │民生東路11巷82│屏東市歸義│鋼造、二層│一層2,148.82、二層4.00,總面積2,│全部 │所有權人:永晉興│ │ │ │之7、82之9、82│段538 地號│ │152.82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11、82之13號│ │ │ │ │ │ ├──┼───┼───────┼─────┼─────┼────────────────┼───┼────────┤ │ 3 │175 │民生東路11巷82│屏東市歸義│鋼造、一層│一層612.47,總面積612. 47 │全部 │所有權人:永晉興│ │ │ │號 │段539 地號│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4 │176 │民生東路11巷82│屏東市歸義│加強磚造、│一層390.18,總面積390. 18 │全部 │所有權人:永晉興│ │ │ │號 │段540 地號│一層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5 │177 │民生東路11巷82│屏東市歸義│鋼筋混凝土│一層578.17、地下層63,總面積641.│全部 │所有權人:永晉興│ │ │ │號 │段540 、54│造、一層 │17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1 地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