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4號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相 對 人 即 上訴 人 楊張秀梅 訴訟代理人 涂榮廷律師 相 對 人 即 視 同 上 訴 人 摩根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宏 楊清義 黃 祥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代相對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泰公司)原為相對人摩根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根公司)之債權人,前向本院請求判決:㈠確認相對人楊張秀梅對摩根公司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84年1 月26日設定登記之新台幣1,200 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楊張秀梅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嗣後騰泰公司於訴訟繫屬中之107 年3 月23日,將其對摩根公司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同意由聲請人代其承當訴訟,惟聲請人迄無法取得楊張秀梅及摩根公司之同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由聲請人代騰泰公司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騰泰公司於107 年3 月23日將其對摩根公司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摩根公司等情,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1 至311 頁),足見本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移轉於聲請人。又楊張秀梅於107 年10月3 日具狀表示不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見本院卷第315 頁),則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承當訴訟,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