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婕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告
唐開麟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仲澤律師

      郭泓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大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其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新台幣(下同)58,333元,及請求被告大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其工資180 萬元,合計1,858,333 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故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707 元。至原告請求被告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提繳勞工退休金216,348 元,及分別給付其資遣費376,646 元、失業給付174,240 元,合計767,234 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77元(9707+8370=18077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