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5號
- 原告
- 福爾摩莎蝴蝶生態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月美
- 被告
-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2,30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