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號原 告 林曾鎂填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218,000 元、特別休假日加班費55,680元、假日加班費18,560元,共計1,292,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其中給付工資部分共74,240元(55680 +18560 =74240 )得暫免收裁判費1/2 即500 元(1000×1/2 =500 ),是本件 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3,370元(13870 -500 =1337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