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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6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告
林曾鎂填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218,000 元、特別休假日加班費55,680元、假日加班費18,560元,共計1,292,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其中給付工資部分共74,240元(55680 +18560 =74240)得暫免收裁判費1/2 即500 元(1000×1/2 =500 ),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3,370元(13870 -500 =1337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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