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勝 被 告 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90,000 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9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0,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