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程耀樑
  • 法定代理人
    林銀榮

  • 原告
    唯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翠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唯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銀榮 被   告 黃翠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㈠確認被告就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865 號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㈡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8433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上開聲明之經濟目的係屬同一,無庸合併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3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邱淑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