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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告
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彬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敬煌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69,700元【計算式:(2493.47 +8.08+10.05 )㎡×4500元/ ㎡+967500建物課稅現值=122697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976 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吳敬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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