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2號
- 原告
- 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彬
- 訴訟代理人
-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敬煌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69,700元【計算式:(2493.47 +8.08+10.05 )㎡×4500元/ ㎡+967500建物課稅現值=122697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976 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吳敬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