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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2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瑞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告
復興商業大樓管理負責人即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原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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