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姿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龍縣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27,919元【計算式:(1,547.51平方公尺+133.86 平方公尺)×8,700 元=14,627,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