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0號
- 原告
- 陳忠屏
陳曉薇即創皂園手作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佳慧即信鋐企業工程行、李盛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4,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
㈡、又依起訴狀之原證一調解通知書所載被告係許家慧即信鋐企業工程行,及依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所載信鋐企業工程行之負責人為許家慧,則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是否應予更正,若欲更正,請具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另應提出被告許家慧、李盛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