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7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溪圳、里約館、戴光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5,0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9,03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