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1號原 告 孫謙棏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被 告 綠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6,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