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告
國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鍊
訴訟代理人
張添富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律師
被告
新世紀輪胎館
法定代理人
劉中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1萬4,26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及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件一之招牌及裝潢拆除返還原告。查原告主張上開招牌及裝潢於起訴時之價值為10萬688 元,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0萬688 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51萬4,948 元(計算式:414260+100688 =51494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