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1號
- 原告
- 國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鍊
- 訴訟代理人
- 張添富
- 訴訟代理人
- 鍾志宏律師
- 被告
- 新世紀輪胎館
- 法定代理人
- 劉中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1萬4,26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及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件一之招牌及裝潢拆除返還原告。查原告主張上開招牌及裝潢於起訴時之價值為10萬688 元,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0萬688 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51萬4,948 元(計算式:414260+100688 =51494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