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向本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謝鎮州、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潘順進、張金蓮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9079號),經張金蓮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該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7,2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6萬6,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