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2號原 告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得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一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 萬5,562 元,依民事應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9,51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提出被告之黃一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