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被 告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秋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