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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號

原告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被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被告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秋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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