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6號原 告 傅子軒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帝炭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2,972 元(計算式:加班費暨休息日工資68萬528 元+國定假日上班薪資12萬5,529 元+特休未休工資6 萬1,395 元+資遣費4 萬5,520 元=91萬2,97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元。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金額合計86萬7,452 元(此部分訴訟費用金額為9,47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4,735 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5,285 元(1 萬20元-4,735 元=5,2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