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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告
台灣三信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光弘
被告
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婷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880 元,應繳裁判費25,0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557元。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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