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4號
- 原告
- 台灣三信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村上光弘
- 被告
- 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怡婷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880 元,應繳裁判費25,0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557元。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