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7號
- 原告
-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淇媛
- 被告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369 號提存通知書,其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