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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7號

返還文件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淇媛
被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進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369 號提存通知書,其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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