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7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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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之訴,有該條項第6 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因債權讓與取得對訴外人即債務人曾絹媚即曾榮綿之借款債權,尚有新臺幣(下同)5,351,246 元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未獲清償,爰代位曾絹媚即曾榮綿對被告等訴請分割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屏東縣○○鎮○○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聲明:被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應依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原告既請求代位分割,則應以系爭土地全體所有人為被告始為適法,是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被告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過院,逾期將駁回起訴。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