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號原 告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群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住詳卷 被 告 東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男 蔡孔文 江明壽 江建賢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