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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程耀樑
  • 法定代理人
    郭威廷

  • 原告
    葉昇億
  • 被告
    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4號原   告 葉昇億 被   告 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八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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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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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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