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程耀樑
- 法定代理人郭威廷
- 原告葉昇億
- 被告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4號原 告 葉昇億 被 告 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八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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